梁平80后大叔靠“秘密手段”各种偷: 洗脸·洗脚盆、背篓、鸡鸭…偷8次卖427元!
梁平普法案例
渝梁检刑诉〔2020〕123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定*采用秘密手段在本区复平镇永和村10组,先后入户多次盗窃文某某家中的财物和多次盗窃王某某家饲养的家禽(鸡、鸭、鹅),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42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定*在复平镇永和村10组,采用撬门锁的方式进入文某某家室内,将 6个铁质洗脸盆盗走,后销售给合兴镇街道废品收购店的刘某某,获赃款30元。
2.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定*采用同样方式进入文某某家室内,将铁钢钎2根、电动机1个、不锈钢脚盆1个盗走,后销售给合兴镇街道废品收购店的刘某某,获赃款200元。经鉴定,被盗脚盆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元。
3.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定*采用同样方式进入文某某家室内,将铁钻头1个、铁磨耙1个盗走,后销售给合兴镇街道废品收购店的刘某某,获赃款10元。经鉴定,被盗磨耙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0元。
4.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定*采用同样方式进入文某某家室内,将TCL牌电视机1台、长钢钎1根、背篓1个盗走,后以12元的价格将钢钎出售给彭某某,剩余赃物销售给合兴镇街道废品收购店的刘某某,获赃款10元。经鉴定,被盗钢钎案发时价值人民币合计20元。
5.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定*在复平镇永和村10组王某某家猪圈屋内,将王某某家饲养的母鸡2只盗走,后将2只母鸡拿至合兴镇街道农贸市场销售,获赃款60元。经鉴定,被盗2只母鸡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20元。
6.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定*又在王某某家猪圈屋内,将王某某家饲养的2只鸭盗走,后将2只鸭拿至合兴镇街道农贸市场销售,获赃款20元。经鉴定,被盗2只鸭案发时价值人民币88元。
7.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定*又在王某某家猪圈屋内,将王某某家的犁头1把盗走,后将犁头销售给合兴镇街道废品收购店的刘某某,获赃款20元。经鉴定,被盗犁头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2元。
8.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定*再次到王某某家猪圈屋内,将王某某家饲养的2只鹅盗走,后将2只鹅拿至合兴镇街道农贸市场销售时被王某某查获,被告人黄定*将盗窃的鹅退还给了王某某。经鉴定,被盗2只鹅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74元。
同年4月7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掌握了被告人黄定*的盗窃犯罪事实,民警到复平镇永和村10组将黄定*传唤到案,被告人黄定*向民警如实供述罪行。
民警从刘某某废品收购店内查获了被告人黄定江盗窃的磨耙、脚盆、犁头并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及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定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2020年6月4日
被告人黄定*,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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